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被告于一九八二年农历九月十一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长子秦某阳,X年X月X日生次子秦某阳,孩子现已另立生活,原、被告后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意自本调解书生效后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其他无争执。
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虎亭
二00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曹军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