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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栗某甲与被上诉人辉县市薄壁镇西何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栗某乙,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万耀,河南百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栗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栗某甲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该证据可能影响到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栗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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