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荣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田某。
被告陈某乙。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某乙身份证明,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荣祥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冯卓群
代理审判员王娜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