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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荣祥纺织有限公司诉陈某乙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荣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田某。

被告陈某乙。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某乙身份证明,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荣祥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冯卓群

代理审判员王娜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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