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0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8日晚8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对殷都区X街一家不知名的计生保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容留邱某某、李某某与其店中的服务员谢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当邱某某与谢某某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证言;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出具的查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运成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华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