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广儿”(另案处理)在安阳市殷都区豫北图书大厦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拉上车,强行带至安阳市北关区X街针织厂家属院王某某的租房处。王某某、“广儿”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向其家属催要王某某因为张某某的儿子张超担保所产生的债务。至2010年2月7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趁“广儿”不备从窗户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赵玉芹等人证言;协议、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具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周子善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华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