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结婚,生育有女孩李某琪,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打架相骂,原告生病时,被告从不照顾和关心,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房子归女儿李某琪所有,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琪,现在读书。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另查明,原、被的共同财产有一套位于位于铁溪垅煤矿宿舍面积为83平方米的旧房子一套,共同债务有2.4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女儿李某琪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李某琪的学费、生活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共同债务2.45万元由被告李某某负责偿还,原告经手的债务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姚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