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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李某某、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秀强、金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楼、周某某,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申华,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秀强、金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楼、周某某,被上诉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申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代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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