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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8日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亚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每本25元的价格从一河北人处购得假发票后,以每本50元的价格出售给尚水园洗浴中心假发票共计十本,500份。

200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将购买的假发票以每本45元的价格出售给富苑KTV歌房共计十本,500份。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希望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每本25元的价格从一河北人处购得假发票后,以每本50元的价格出售给尚水园洗浴中心假发票共计十本,500份。票面金额为x元。

200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将购买的假发票以每本45元的价格出售给富苑KTV歌房共计十本,500份。票面金额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于2009年12月份以每本25元的价格从一河北人处购得假发票后,以每本50元的价格出售给尚水园洗浴中心假发票共计十本、500份并以每本45元的价格出售给富苑KTV歌房共计十本、500份的事实与证人尚水园洗浴中心经理朱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从被告人王某某手中以每本50元的价格购买假发票共计十本、500份及证人龙安区富苑KTV歌房经理谢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以每本45元的价格从被告人王某某手中购得假发票共计十本、500份的事实相一致。有户籍证明、发票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假发票照片、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证明等证据相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核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将所犯漏罪和原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撤销其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2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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