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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乙与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仇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仇某乙与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仇某乙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04)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仇某乙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7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4)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03)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学勇

审判员付大文

审判员胡涛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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