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龙跃房地产开发公司。
陈某某、李某某与郑州龙跃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某、李某某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2004)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4年10月10日作出(2004)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某、李某某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5年4月27日作出(2005)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某某及陈某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好申到庭参加诉讼,郑州龙跃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4)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马涛
代理审判员张瑞丽
二О一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