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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某某、周某学、周某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学。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论。

周某某与王某某、周某学、周某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5)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0)豫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5)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哲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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