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翟某某,男,1973年2月19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3年,刘某某与翟某某相识。1995年,俩人登记结婚。1996年,生长子翟某。2000年,生次子翟某国。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产生矛盾。自2002年开始,夫妻分居。2008年,刘某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然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某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翟某某辩称:翟某某同意离婚。
经审查查明:1993年,刘某某与翟某某经张顺姣介绍相识。1995年2月28日,俩人在武冈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2月14日,生长子翟某。翟某现系武冈市云台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00年8月28日,生次子翟某国。翟某国现系武冈市X乡X村小学三年级学生。2008年2月20日,刘某某起诉要求与翟某某离婚。同年3月27日,本院做出(2008)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之后,双方仍然分居。
结婚时,刘某某置办了如下嫁妆:东宝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万事达洗衣机一台、落地式电风扇一把、缝纫机一台、高组合柜一套、矮组合柜一套、皮沙发两张、火柜一张、五屉柜一张、小四方桌一张、木椅子四把等。上述嫁妆现在翟某某家中。1996年,夫妻共同修建了一座四排三间的偏房,无其它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合法的基础之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翟某随原告刘某某生活,由原告刘某某承担翟某的全部抚养教育费;
三、婚生子翟某国随被告翟某某生活,由原告刘某某承担抚养教育费2000元,此款限于2009年5月21日付清,翟某国的其余抚养教育费由被告翟某某承担;
四、原告刘某某将全部嫁妆赠与婚生子翟某国;
五、夫妻共同修建的四排三间的偏房归被告翟某某、婚生子翟某、翟某国共有;
六、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七、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八、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于双方当事人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双方签字时间为2009年5月21日)。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许修军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