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合锋、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海涛(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合锋犯抢劫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合锋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8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于合锋、谢转群(已判刑)窜到南阳市育阳桥北头西边河堤上,持刀威胁在此乘凉的马久海、阮小敏夫妇,并对马久海实施殴打,抢走现金200元及传呼机一部。经物价鉴定该传呼机价值1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合锋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犯罪中未实施暴力,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1日,被告人于合锋及谢转群(已判刑)二人预谋后,窜至南阳市育阳桥北头河堤上,二人对在此乘凉的马久海、阮小敏夫妇实施抢劫。由谢转群持刀威胁马久海,并对马久海面部挥拳猛击,被告人于合峰在一边站着,抢走现金200元,摩托罗拉传呼机一部,二人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该传呼机价值1100元。案发后,于合峰外逃,于2010年9月21日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于合锋供述:1998年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谢转群找我说,他邻居在育阳桥河边租船,说那里有钱人经常在河边乘凉,去弄点钱花。我们到育阳桥已是下午六点多,先在河边吃饭,然后去到他邻居租船处,在船上我们说会儿话,谢转群说出去转转,一直转到11点多,发现河边台阶上坐着一男一女,我俩过去,谢转群上去拉那个男的,朝他头打两拳,用水果刀指着那男的,让把钱掏出来,那男的把钱给了谢转群,谢转群又把传呼机拿走,接着搜那女的包,没有搜出东西,把包扔一边。我们走了,那男的要传呼机,我说:我们要传呼机没有用,等会儿再给你,那男的跟着我们,谢转群说你再要就打你,那男的就走了,当时我站在那里没有动手。
2、同案犯谢世杰供述:我和于合锋顺着河堤往西转,看到一男一女在台阶上坐着,我走过去拍那男子一下说;哥们,恁晚了,还不回去,在这干只啥那男子说:就走。我上去用拳往他双眼上打两拳,我拿着水果刀,指着他说:把东西掏出来。那男的掏出60元钱,我拿在手中,又看到那男的传呼机在地上放着,我就把传呼机拿走,那男的要,我不给。又把那女的包搜搜,没有东西,我和于合锋就往码头上走,那男的在后面追要传呼机。我说:咋!还要!。那男的害怕就走了。
3、被害人马XX陈述:1998年8月1日夜里,我和阮小敏在滨河路河沿上坐,有两个年青人围着我们转,突然凑上来,其中一个较瘦的男子挥拳打我双眼,当时我看不清东西,这名男子掏出刀子顶着我说掏钱,我掏出200元左右,他拿住,当时传呼机在地上放着,那拿子又弯腰拿传呼机,我说:传呼机别拿走,他又搜我爱人的包,因包内没有东西,又扔在一边,那俩男子走了,我追他俩,其中那个没动手的男子说:你别追了,一会儿我把传呼给你。我爱人去报警了……。
4、证人证言
证人谢XX陈述:昨天下午六点多,谢转群和一男青年来船上找我玩,他俩在船上坐有20多分钟,出来对我说,出去转转。就从码头上路往育阳桥北头去了,到11点多又回到船上,我让他俩睡在机动船上,我在码头上房子里睡。后来公安人员来了,我到船上,发现他们不知何时他俩已经走了。
4、物价鉴定:
宛龙价鉴字(1998)第X号:鉴定结论,摩托罗拉传呼机一部,价值11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理出示,质证,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合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签于被告人于合锋在共同犯罪中未实施暴力行为,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在案发后,能够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缴纳罚金,综合上述从轻或减轻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合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2年3月28日止罚金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蔡军
审判员曾江
审判员孙晓乐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侯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