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冈市人,住(略)。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冈市人,住(略)。
本院2009年3月12日受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夏晓东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志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