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1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于201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同本村的吕某某因房场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在厮打中刘某某用水果刀将吕某某扎伤。经法医鉴定: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吕某然医药费等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等人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吕某某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