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铜山乡X村委垛子石村老长沟,将本人承包的林坡上林木砍伐151棵,经鉴定蓄积为12.353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证言,泌阳县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胡某某滥伐林木鉴定书,被告人胡某某的承包林坡协议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自已的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接受财产刑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哲
二0一0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