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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男,城步西岩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1月28日在武冈市民事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易某诚。婚后,由于夫妻俩缺乏沟通,产生矛盾,被告外出5年之久,与原告很少联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另,原、被告用被告父母因拆迁安置所得宅基用地加之部分补偿费修建了一座房屋,该房屋部分产权归原、被告所有,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易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易某诚由被告易某抚养。原告可随时探望小孩,小孩也可随时去原告处团聚,被告方不得干预。小孩成年后随父随任其自择。

三、忠义路X栋X号房屋部陪分产权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乔某某应分占部分折抵小孩抚养费用。该财产所有权归小孩易某诚所有;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林孝局

审判员刘杰

审判员肖丽艳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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