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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东王某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东王某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素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2006年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4月17日补办结婚手续。2007年农历2月2日生一女王某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感到在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无奈诉诸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婚生女王某怡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离婚,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怡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于每月10日前给付孩子王某怡抚养费26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王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债务x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素巧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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