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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28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桑一帆、代理检察员张丽、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08年11月,在上街区X路中段改造工程中,被告人冯某某受上街区X镇指派到寨沟村X村干部,负责处理寨沟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冯某某在没有核实寨沟村刘一X老宅是否在拆迁范围的情况下,就代表峡窝镇政府向不在拆迁范围的刘一X出具拆迁费用结算单并签订x.13元的货币补偿协议。后因补偿资金不到位,置换成寨沟村的安置房三套(即X号楼X层东户、X号楼X层西户、X号楼X层西户,房屋后被刘一X卖掉)。经河南求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这三套房在土地使用权划拨状态下评估值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冯某某的户籍证明、职务证明,上街区X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淮阳路X路未占压刘一X老宅基地的说明,刘一X老宅的现场照片,上街区政府文件上政文[2007]X号,上街区X镇拆迁补偿安置档案,寨沟村安置楼档案,上街区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淮阳路中段拆迁补偿表、拆迁费用结算单、货币补偿协议,安置楼安置协议,刘一X有偿转让三套安置房的协议、收据,河南求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证人王一X、张X、赵XX、刘二X、何XX、陈XX、刘三X、王二X、邢XX、曾X、薛X、吴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被告人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艺枝

审判员杨红香

人民陪审员李俊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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