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被告惠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西区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处理纠纷为由,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惠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x元,合计x元,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吴志伟
审判员李浩
人民陪审员张卫荣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