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33岁。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汇星(略)事务所(略)。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漯河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指挥部征地预算报告、征地协议书的审核校对负责人刘某某,在漯河市沙澧河沿岸拆迁改造国有土地储备补偿宅基地款项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核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民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该村村民吴XX等10人提供伪造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对该宅基地进行审核确认,并进行了补偿,致使国家遭受x.5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涉案经济损失已全部追缴。系初犯,平时工作勤勉,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作为漯河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指挥部征地预算报告、征地协议书的审核校对的被告人刘某某,在漯河市沙澧河沿岸拆迁改造国有土地储备补偿宅基地款项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核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民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该村村民吴XX等10人提供伪造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对该宅基地进行审核确认,并进行了补偿,致使国家遭受x.5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已追缴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职务证明、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沙澧河开发建设征收土地工作规范及工作程序等。证明了被告人刘某某现为漯河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科工作人员,负责土地征用、国有土地收购工作。在沙澧河拆迁中刘某某负责预算报告、征收土地协议书的审核、校对;负责国有土地收回、集体土地报批工作。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审查土地证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予以拆迁赔偿,致使国家经济受损的事实。
3、证人吴XX、李XX、吴XX等证言。证实十位证人提供伪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骗取宅基地补偿款的事实。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国家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徐蓓
审判员乔清霞
审判员陈晓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莫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