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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城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朝智,城步苗族自治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再给被告刘某某一次机会为由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尹安平

审判员曾小荣

人民陪审员吴拥军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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