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朝智,城步苗族自治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再给被告刘某某一次机会为由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尹安平
审判员曾小荣
人民陪审员吴拥军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