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濮阳市供销社驻安阳办事处主任,兼任濮阳市棉麻公司驻安阳储运站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黄某乙,河南大然(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x元。二、赃款x元依法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贪污,而是挪用公款;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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