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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珠民一初字第60号

原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冯某诉称,1992年10月与被告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徐某。后因被告沉迷赌博,打水果机、打牌,每月工资远远不够还赌债,为了赌博向亲朋好友同事借钱,特别是2005年以来,典当家中手机、冰箱、摩托车,借高利贷,经原告多次劝阻无效,不知悔改,对被告已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已于2008年12月9日离家至今,对回家产生恐惧,为求精神上的解脱,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徐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愿承担一半抚养费。

被告徐某某辩称,我以前是打牌赌博,但我现在改了,原告说我借高利贷,因赌博与他人打架不是事实。我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有外遇,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是我以前打牌赌博,我现在没有再赌了,请原告原谅我,请法院调解我们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8日在衡阳县X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徐某。后因被告爱好赌博,打水果机、打牌,将每月工资输掉,给家庭经济造成困难,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特别是2005年以来,被告为打牌向亲朋好友和同事借钱,典当家中的手机、冰箱、摩托车,经原告多次劝阻无效,对被告已失去信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已于2008年12月9日离家至今,于2009年3月6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愿承担抚养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及开庭时原、被告的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本应珍惜,但被告沉迷打牌赌博,家庭责任感差,给家庭经济造成困难,且不知悔改,致使原告对被告失去共同生活的信心,离家出走,经本院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徐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药费凭有效票据各负担50%;

三、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共同债务6000元,原、被告各负担30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共计400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培大

审判员周能发

代理审判员李雯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赵知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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