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平秀,衡阳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城市广播电视报社法制专刊记者,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认为其与被告系邻居关系,不宜将关系恶化,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专递费1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段非仟
代理审判员李雯
人民陪审员周某明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知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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