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略)。
被告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24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阳某某已协议离婚为由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分割费450元,邮寄专递费10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段非仟
代理审判员李雯
人民陪审员周清明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知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