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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珠民一初字第219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略)。

被告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24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阳某某已协议离婚为由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分割费450元,邮寄专递费10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段非仟

代理审判员李雯

人民陪审员周清明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知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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