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瑞友信息技术资讯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瑞友信息技术资讯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涛、西安瑞友信息技术资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浩及委托代理人雷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