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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诉西工区政府等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区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市西工区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符某某,村长。

上诉人陈某甲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辛铭、刘志强,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继远,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涧沟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基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9日和2009年7月1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以洛政办(2008)X号《洛阳市26个城中村开发改造的实施意见》和洛政办(2009)X号《洛阳市X村改造实施办法》,下发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洛阳市西工区X乡X村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列为城中村开发改造的范围。2009年7月15日,东涧沟村委会在小浪底航空城度假村会议室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了《洛阳市西工区X乡X村整体开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之后,东涧沟村委会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进入实施阶段。截止2009年11月28日,洛阳市西工区X乡X村按照《洛阳市西工区X乡X村整体开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签订协议的住户比例已达到90%,搬家交钥匙的住户比例已超过80%。因何卫国等19户村民未按安置方案内容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影响了村民安置房的建设进程。2009年11月30日,东涧沟村委会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收回何卫国等19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受理东涧沟村委会的申请后,依法向原告等人下发了《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原告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西政(2009)X号《处理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定)。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在受理东涧沟村委会的申请后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前,陈某玲等4户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意将其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交给东涧沟村委会。

原审认为,东涧沟村X村整体开发改造项目,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其目的是为了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推进村庄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品位和形象,该改造项目用地属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地。原告认为属于商业开发用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了乡村公益事业的需要,农村X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案中,东涧沟村委会研究决定收回原告等19户集体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向被告提出了收回原告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被告在对第三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听证程序,在原告放弃听证权的情况下,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符某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陈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某甲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拆迁补偿方案本应召开村民大会讨论,而被上诉人东涧沟村委会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且代表大会的代表未经村民大会选举,不能代表村民大会。2、一审认定的“签订协议的住户比例已达到90%,搬家交钥匙的住户比例已超过80%”没有证据支持。3、本案涉案的改造项目是商业开发行为,一审判决却认定为乡村公益事业建设。4、一审判决对法律断章取义,没有依据完整的法律规定对上诉人进行补偿。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中,东涧沟村委会仅仅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也没有对上诉人作出补偿,一审判决掩盖了这两点关键事实,属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自上诉人递交诉状至作出判决,一审法院仅用时10天,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举证、答辩共享期,实质上是对法律的草率和不负责任。鉴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我区政府所作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东涧沟村开发改造,对改善该村村民生活条件,提升洛阳城市形象意义重大,符某村民的整体利益,完全应当认定为公益事业。二、东涧沟村在旧城开发改造中,对村民的补偿合理充分。三、我区政府做出决定的程序完全合法。在做出决定之前,我区政府给他们下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但没有人提出听证申请。对于村民的程序权利,我政府已经尽到了最大的保障义务。四、我区政府做出的决定,不但合法而且完全合理。综上,我区政府做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东涧沟村委会答辩称,一、我村依法收回上诉人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X村改造的重大决策。该城中村改造事关西工区和洛阳市当然包括东涧沟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二、根据我国《村X组织法》规定,涉及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或建设承包方案时,才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本案城中村改造并不涉及村委的经费或者承包问题。根据洛政办(2008)X号文件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可由村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通过,即我村X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城中村改造并无违法。三、我村依法收回上诉人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有权处分、程序合法。四、我村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不仅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了适当补偿,而且充分考虑了被拆迁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我村X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彰显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东涧沟村X村改造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符某该村村民的整体利益,原审法院认定该改造项目用地属于村公益事业用地符某法律规定。在绝大多数村民同意整体开发改造方案并交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陈某甲拒不交回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影响了改造项目的建设进程,损害了村集体和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东涧沟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收回陈某甲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报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批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在受理东涧沟村委会的申请后,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做出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东涧沟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洛阳市西工区X乡X村整体开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艺

审判员郝亚丽

审判员张艳红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常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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