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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略)-X号4F。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研究生,郴州市人大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邓某某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林某某因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10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

审判员胡红锋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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