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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河南贰仟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债权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运志,扶沟县崔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贰仟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闫胤宏,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河南贰仟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债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运志、被告河南贰仟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胤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3日我任扶沟县贰仟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托运部负责人时,经手从扶沟发往郑州河南贰仟家物流有限公司机油15桶,发票注明代收货款2625元。后经我查询,货已到被告返程库,在我多次追查此货物时,被告称货物丢失,我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2008年12月31日,我起诉至扶沟县人民法院,因被告不承认收到该货,原告方缺少证据,故申请撤诉,现我已取得证据,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625元。

被告辩称:原告以前是贰仟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扶沟托运部的负责人,与公司签有合同就无该帐单,双方在签合同的同时已把帐全部算清,故本公司不应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扶沟县贰仟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扶沟托运部负责人时,付三星委托扶沟县贰仟家物流有限公司托运部发机油15桶到河南贰仟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刘月纯收,该货价值2625元,货物到达被告河南贰仟家物流有限公司返程库后刘月纯未收到该货物,该货也未退还付三星。付三星找原告告张某甲处理此事,原告将该货价值款2625元垫付给付三星,后原告不再担任扶沟县贰仟家物流有限公司托运部的负责人,被告未将该款给原告。被告贰仟家物流有限公司内部网络发收系统运单信息显示该货物已到达被告返程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垫付的货款2625元有本院从贰仟家物流公司扶沟托运部其内部网络发收系统调取的运单信息在卷佐证,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贰仟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甲货款2625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孟良

审判员顾孝勇

审判员常一鸣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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