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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区农村信用社诉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该联社中兴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系该联社中兴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市人,个体户(略)。

被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某、肖某某、童某某、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受理后,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9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894.5元,由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长文华

代理审判员周某蓉

人民陪审员雷世荣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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