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又名陈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绥宁县武阳医院妇产科护士,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正骨医院医生,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肖霞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柳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