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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阳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医院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邵阳县X镇。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邵阳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医院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2010)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阳县人民医院于2010年11月23日以已按原审判决给予被上诉人赔偿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邵阳县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邵阳县人民医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邵阳县人民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海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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