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复议人雷某不服常宁市人民法院(2010)常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中,经本院调解,雷某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雷某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雷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即生效。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