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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和谐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X镇X路建设局一栋。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盛和,湖南志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垫付给胡某某残疾赔偿金x元、误工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护理费64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564元,共计x元。此款限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由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胡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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