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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x与被告吴xx、常德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庞x,男,1972年x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X镇x。

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1980年x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X乡x。

被告常德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交通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x与被告吴xx、常德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x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庞x负担。

审判员谭碧涛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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