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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黎某甲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原审被告黎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雁,湖南阳邵(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上诉人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原审被告黎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八日作出的(2010)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由黎某甲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房屋渗水处进行修缮完毕(厨房、厕所、洗漱间);

二、蒋某某自愿放弃要求黎某甲、黎某乙赔偿损失的请求;

三、双方互谅互让、和谐相处,在修缮过程中相互配合协助,以达到不渗水的目的;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80元,由蒋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黎某甲负担。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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