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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6-2。

委托代理人曾敏文,丛中建(略)事务所(略)。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1-2。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1-1。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阳熙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9年9月26日,原告支付被告x元门面转让费及押金2000元,承接被告的十里香无烟环保烧烤店,并与被告签订租房合同一份。由于该店属违章经营,原告接手后无法正常经营,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撤销门面转让及房屋租赁合同;返还原告门面转让费x元及押金2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门面转让费9000元。

二、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7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于2010年1月12日付清)。

以上款项,由被告于2010年1月31日付款3000元,2月28日付款3000元,3月31日付清余款3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阳熙玮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杭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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