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田某某诉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2008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4月份草率结婚,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因琐事吵架,有时还升级为打架。结婚没多久,鉴于与被告感情不和,原告外出打工。回来后,双方仍不能沟通,隔三差五的吵闹。被告无道无德,原告父亲摔成重伤时被告不闻不问,在家中睡觉。被告还恐吓原告。感情已破裂,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原告父亲住院,原告欠债2万多元,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让原告给他生小孩,原告有病,还借了5000元,也是共同债务。

被告钱某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是再婚,被告是初婚,双方一见都非常满意,婚后感情很好,原告诉状上写的均非事实,被告是到原告家落户,被告把自己的积蓄给原告,现还欠债2万多元。2009年时,因原告和邻人发生纠纷,家里借了钱,双方协商外出打工,原告走,被告在家收秋,原告回来后把家里的粮食全部卖掉,接着就提出离婚,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嫌弃被告,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从未发生过吵架、打架。原告说被告无道无德毫无道理,说被告恐吓原告更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感情较好为由,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权利有举证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较好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夫妻感情破裂,也没有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柴耀杰

审判员杨小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俊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