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毕业,干部,1999年9月至2009年8月任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2009年8月至案发前任该局党委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9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樊某乙,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甲犯受贿罪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樊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某甲,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樊某甲在任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建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项目经理肜某某现金9万元、岳某某3万元、李某丙0.2万元、郭某某2万元、韩某某1万元、王某丁1万元、赵某某1万元、王某戊1万元、李某己1万元、梁某庚0.7万元、梁某辛0.5万元、王某壬0.5万元、寇某某0.5万元;被告人樊某甲收受以上13人共计21.4万元现金,并为13人在承揽工程、工程拨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案发后,被告人樊某甲退还涉案赃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
我于1999年9月至2002年4月任县教委副主任;2002年4月至2009年8月任县教体局副局长,先后分管师训、电教仪器、计财科、办公室、人事、计生等工作,2009年8月起任县教体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2002年4月至2009年8月任县教体局副局长时分管的计财科工作职责主要有计划统计、财务管理和中小学校建,中小学校建具体是掌握了解中小学校建工程中的具体情况,协调解决工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根据工程进度按拨款程序履行相关的签字手续。
我在纪委期间交待任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期间收受肜某某9万元、韩某某1万元、李某丙2万元、王某丁1万元、王某壬5000元、梁某庚7000元、梁某辛5000元、寇某某5000元、赵某某1万元、岳某某3万元、郭某某2万元、张云柯2万元、王某戊1万元、李某己1万元的情况属实。
收受肜某某9万元是分五次,其中:2005年,肜某某承建了城郊二初中实验楼工程和王某一初中宿舍楼工程,为答谢我帮他协调承揽工程,2005年秋肜某某打电话约我出来,在县城“又一村”酒店的房间内给我送了1万元,对某说谢谢我在这两个工程中的关照,我推辞说弄那干啥,最后还是收下了。2006年,肜某某承建了樊某乡东赵某小学住宿楼工程、肜某小学教学楼改造工程、杨庄小学教师住宿楼工程和樊某乡后河小学教学楼工程,为答谢我帮他协调承揽这些工程,2006年年底的一天,肜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我有事,约我到“又一村”酒店,到了酒店的房间内,肜某某塞给我一个信封,对某说谢谢我的关照,他走后我清点信封,内装1万元现金。2007年春的一天,肜某某打电话约我到“又一村”酒店,在酒店的房间内塞给我1万元现金,对某说让我多说说他的好话,今年多给他安排点工程。2007年,肜某某承建了樊某乡X村小学教学楼工程、樊某乡中教学楼改造工程、王某乡一初中学生X号住宿楼工程,2007年秋的一天,肜某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到“又一村”酒店,我赶到时他已经在酒店的一个房间内等着我,我说你咋一个人在着,有啥事,他塞给我一个信封,说谢谢我今年这几个关照中对某的关照,过后我清点看是2万元现金。2008年年底的一天,肜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我有事,约我到“又一村”酒店,在酒店的房间内肜某某对某说感谢我这几年在工程上给他的关照,并对某说他侄女肜某毕业已经两年了,听说2009年教育系统要招录小学教师,想让我帮忙安排肜某的工作,然后给我送了2个信封就走了,他走后我拆开看是4沓现金,一沓一万元共4万元。肜某某这五次送给你的钱都是用信封装着的,都是百元票面,最后一次送的4万元是用两个信封装着的,一个信封2万元。这五次给我送钱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我给他的帮忙是推荐他承揽工程,协调有关事宜,及时的给他拨付工程款。我2005年和2006年收受的2万元借给我同学刘某某了,余下的7万元我都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卡、咋存的我记不清了。我有农行、建行、邮政储蓄三张银行卡,密码都是x。
收受岳某某3万元的情况是,2004年9月份的一天,岳某某到我办公室,当时就我俩在场,他对某说他承揽了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工程上的事让我多关照,这是他的一点心意,说着递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拆开看是1万元现金。2007年年底,岳某某又到我办公室,和我谈了一会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变更、追加预算和追加资金的事情,然后我俩又随便聊了一会,走之前他塞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点了点是2万元现金,他的意思主要是想让我帮助他在财政局协调追加资金。我收受岳某某这3万元都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卡、咋存的记不清。
收受李某丙2万元的情况是,2006年5月份,李某丙为了感谢我帮助他承揽、协调前高庙初中教学楼二升三加层工程,他和我电话联系说想见我一下,我俩约好在县X路口见面,见面后他和我随便说了几句,走时他装到我口袋一个信封,里边装了现金x元。2007年5月份,李某丙请我在县X村酒店吃饭或者“便民”小吃店,具体是哪个我记不清了,饭后其他人走后在酒店房间内送给我现金x元,主要是感谢我帮助他协调上庄乡中学生宿舍楼工程。李某丙送给我的这2万元,2006年的1万元我借给刘某某了,2007年的1万元我存到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卡、咋存的我记不住了。
收受郭某某2万元的情况是,第一次是在2007年的四、五月份,郭某某承建的上港乡初中教师宿舍楼工程快结束的时候,他约我在又一村酒店吃饭,吃饭之前他塞给我现金x元。第二次是在2008年10月份,郭某某承建的城郊乡三初中(县航运中学)教学楼新建工程正在施工时,他又邀请我在县X村酒店吃饭,吃完饭其他人走后,在酒店房间内送给我现金x元。这2万元都是在我办公室放了一段时间后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咋存的、存到哪张卡上我记不清了。
收受韩某某1万元的情况是,2005年9月份的一天,韩某某到我办公室,说马上就八月十五了,这是一点心意,说着递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拆开看是5000元现金,其实主要是感谢我帮助他协调上港乡中实验楼项目。2006年韩某某承揽了上庄小学教学楼工程,为感谢我对某这项工程的帮助,在2006年春节前一天他到我办公室,说快过年了,不知道买点啥好,这些钱你看着买点东西,并塞给我一个信封,内装5000元现金。韩某某送给我这1万元,2005年的5000元我存到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咋存的我记不清了,2006年送给我的5000元借给我同学刘某某了。
收受王某丁1万元的事情是,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丁到我办公室,对某说马上要过节了,工程上的事让我多关照,这是他的一点心意,说着递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拆开看是5000元现金,主要是感谢我帮助他协调歪子镇三初中餐厅及常蝉庵小学教师办公楼工程。2007年年底,王某丁又到我办公室,让我在歪子镇二初中工程上的事多关照,我俩随便聊了一会,走之前他塞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点了点是5000元现金,他的意思主要是感谢我帮助他协调歪子镇二初中工程项目。王某丁送给我的1万元,2006年的5000元我借给刘某某了,2007年的5000元我存到卡上了,记不清是哪张卡、咋存的。
收受赵某某1万元现金的情况是,赵某某承建的王某第二中心住宿楼工程是2006年春开始,2008年春完工的。在2007年春的一天,赵某某约我到“又一村”酒店吃饭,当时谁在场我记不清了,吃完饭后在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大门口,赵某某送给我一个信封,当时就我俩在场,他走后我回到办公室,拆开信封看是1万元的现金。赵某某送我的这1万元,我去东北旅游时花了两、三千元,余下的七、八千元我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卡、咋存的我记不清了。
收受王某戊1万元的情况是,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戊到我办公室,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在场,他对某说马上就要过年了,新甸一小教学楼工程上的事让我多操心了,说着递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拆开看是5000元现金。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戊又到我办公室,让我在歪子一小教学楼建设工程上的事多关照,我俩随便聊了一会,走之前他塞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清点看是5000元现金。2007年的5000元我存到银行卡上了,哪张卡、咋存的记不清了。2008年的5000元我日常消费了。
收受李某己1万元的情况是,2007年秋的一天,李某己到我办公室找我,当时办公室就我们两个人,他对某说让我在五星初中教学楼改造工程的事多操心、多支持,说着递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拆开看了看是5000元现金。2008年秋的一天,李某己又到我办公室,我俩随便聊了一会,走之前他放在我办公桌上一个信封,我知道里面是啥,就说你弄那干啥,他说施庵曾营小学办公楼工程上的事你多关照了,我拿起信封还给他,他扭头就走了,我想着单位人多,也没有再说啥,他走后我清点信封,里面装了5000元现金。2007年的5000元我存到银行卡上了,存到哪张卡、咋存的我记不清,2008年的5000元我自己消费了。
收受梁某庚7000元现金的情况是,2007年春梁某庚到我办公室找我,在我办公室和我谈了一会工程上的事,走时给我留下了5000元现金。另外在2007年的国庆节前后,梁某庚为承建王某乔湾X间教室改造工程来我办公室和我闲谈了一会,走时给我留下了2000元现金。第一次的5000元我存到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卡、咋存的我记不清,第二次的2000元我日常消费了。
收受梁某辛5000元的情况是,2005年底梁某辛为承建的王某初中餐厅工程来到我办公室找我,在我办公室他办完有关手续后,走时给我了5000元现金,并对某说感谢我在这个工程中对某的帮助。梁某辛这5000元我记不清是日常消费了还是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
收受王某壬5000元的情况是,2005年7月份左右,王某壬来我办公室和我说了一会话,临走时给我5000元,因为前高庙乡初中教学楼这个项目是2002年前高庙乡政府和王某壬签订的合同,到2005年这个项目因为前高庙乡政府资金不到位一直没完成,省市有关单位要求尽快完成,经过我单位和财政局共同协调,以前高庙乡初中为甲方和王某壬重新签订了合同,这样县财政就可以对某个项目进行拨款了,他给我送钱主要是感谢我参与帮他协调前高庙初中教学楼新建项目。这5000元在我办公室放了一段时间后存到我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卡、咋存的我记不清了。
收受寇某某5000元的情况是,2008年寇某某承建了城郊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2008年秋季的一天,寇某某到我办公室,和我闲聊了一会,对某说感谢我帮他协调了城郊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这是他的一点心意让我收下,然后塞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清点一下,里面装了5000元现金。这5000元我存到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卡、咋存的我记不清了。
我收受肜某某、韩某某等14人送钱时都没有其他人在场,肜某某、韩某某等14人送的钱都是百元面额的,只有郭某某送给我的2万元没有包装,其他都是用信封装着的。肜某某等14人给我送钱,因为我是主管中小学危房改造及校建的副局长,这些人承揽中小学校建及维修改造工程,他们为了让我在工程中给予关照以及答谢我才给我送的钱。我在这14人承揽的工程中,一是帮助协调他们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及时的办理拨付款手续,三是在教体局、财政局、建设局有关人员商量项目时积极推荐他们。我收受肜某某等14人送给你的共计25.2万元,我没有告诉过其他人,家属也不知道,至今也没有退给肜某某等人,没有上缴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我和肜某某、韩某某等14人之间有无债务纠纷。这25.2万元包括我日常消费、借给我同学刘某某的钱。我借给刘某某的钱也是从卡上存取的,具体咋存、咋取的我记不清了,截止目前刘某某还欠我3.5万元,2009年8月21日前我的邮政储蓄卡上有11万余元,其中我2009年8月21日取了10.8万元,我借给我外甥张伟9万元,给我爱人曹云兰1.8万元,农行卡上的6万元我买股票了,我建行卡上共9万余元,其中的6万元我买股票了,卡上还余3万余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肜某某的证言
我于1998年至2003年自己承包工程,2004年至今任新野县宛南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我认识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我通过人找他说我想在教育系统危房改造工程中干点活,他说行。
2005年至2008年,我分五次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现金9万元。其中:1、2005年秋在新野县“又一村”酒店送给他1万元,2、2006年年底新野县“又一村”酒店送给他1万元,3、2007年春新野县“又一村”酒店送给他1万元,4、2007年秋新野县“又一村”酒店送给他2万元,5、2008年春新野县“又一村”酒店送给他4万元。
2005年,我承建了城郊二初中实验楼工程和王某一初中宿舍楼工程,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帮我协调承揽工程,2005年秋在县城“又一村”酒店我给他送了1万元,对某说谢谢他在这两个工程中的关照,他推辞说弄那干啥,最后还是收下了。
2006年,我承建了王某乡幼儿园教学楼工程、樊某乡东赵某小学住宿楼工程、肜某小学教学楼改造工程、杨庄小学教师住宿楼工程和樊某乡后河小学教学楼工程,为答谢樊某甲帮我协调承揽这些工程,2006年年底在县城“又一村”酒店我给他送了1万元,对某说谢谢他在这两个工程中的关照,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007年春为了让樊某甲在2007年多让我承包点工程,县城“又一村”酒店我给他送了1万元。
2007年我承建了樊某钮寨小学教学楼工程、樊某乡中改造工程和王某一初中学生宿舍楼工程,为答谢樊某甲帮我协调承揽这些工程,在县城“又一村”酒店我分两次给他送了2万元。
2008年我承建了新甸二初中教学楼改造工程,年底为了感谢樊某甲让我承揽这项工程以及他这几年帮我协调承揽教育系统危房改造工程,2008年年底在县城“又一村”酒店我给他送了现金4万元。其中2006年底我给樊某甲送的1万元钱我们当时两个人在酒店吃完饭后给他的。另外四次都是在房间我把钱给他以后我就走了。这五次都是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这五次送给樊某甲的共计9万元钱都是百元票面的,前四次送的都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最后一次送的4万元是用二个信封装着的。都没有其他人在场,我送给樊某甲现金9万元是因为樊某甲是主抓危房改造、学校建设的副局长,我承揽的工程都是他从中协调定下来让我干的,他不让我干我就赚不到钱,为了表示感谢我才送的。最后一次的4万元是感谢樊某甲帮我承揽的新甸二初中工程,另外也是为了感谢樊某甲这几年对某的关照、帮助,使我顺利的承揽到工程,我表示感谢送给他的,我承揽的工程都是他定下来让我干的。
我送给樊某甲4万元有三层意思,主要是樊某甲2008年开始抓教体局的人事工作,我侄女幼师毕业,想让他帮忙安排到教育上当老师;二是感谢樊某甲这几年对某工程上的照顾;三是2008年我承揽了新甸二初中教学楼工程,我表示感谢送给他的。
我送给樊某甲的9万元,2005年秋的1万元是我自己的钱,其余的四次是我承建工程中赚的钱。我承建的这些工程,樊某乡中还有14万未付,王某一初中还有12万未付,新甸二初中还有6万未付,其它的工程款都全部付清了。这9万元樊某甲没有退还给我,没有其他人知道这事。
(2)证人岳某某的证言
2004年至今任宛南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我任宛南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期间承建有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及校园改造附属工程。为承揽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及校园改造附属工程,以及在拨付工程款的工程中,我分两次共送给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现金3万元。
2004年9月份的一天,我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在我承建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中给予的帮助,我到樊某甲的办公室找他,我们说了一些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进度的事,走之前我递给他了一个信封,里面装了1万元现金。
2007年底,因为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变更,我到樊某甲办公室找他商量,想让他帮忙向上面说说,给汉桑城小学工程追加点资金,另外我也为了能及时的要到工程款,我又送给樊某甲2万元,也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
两次送给樊某甲的3万元钱时没有其他人在场,这3万元都是百元票面1万元一沓的,都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樊某甲是主抓危房改造、学校建设的副局长,我承揽的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是他事先定下来让我参与竞标,我顺利的竞标后在工程款的拨付上他也没有刁难我,使我顺利的拿到工程款。他给我的帮助是,帮我向上面反映,顺利的追加了汉桑城小学工程的预算及资金,在工程款上也及时的给我拨付。这3万元钱是是我做工程赚的钱。汉桑城小学教学楼的工程造价70多万元,还有13万没有付清。这3万元钱他没有退还给我,没有其他人知道这事。
(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2006年至今任新野县宛南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我2007年、2008年分两次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现金2万元,每次1万元。2007年5、6月份,我承建了前高庙乡中教学楼加层工程,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帮我协调承揽该工程,在县X路口我给他送了1万元,对某说感谢他在这个工程中的帮助,他没说啥就收下了。2008年5、6月份,为了感谢樊某甲帮我协调上庄乡中宿舍楼工程项目,我在县X村酒店请他吃饭,饭后在酒店房间内我给他现金1万元。我对某说工程上的事多关照,他说尽力帮忙吧,就收下了。
(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2001年至今在炳阳建筑公司(原城郊建筑公司)工作,任公司项目经理,2006年至今兼任公司副经理。
我分两次共计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2万元现金。其中2007年春季我在建上港第一初中办公楼期间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现金l万元;2008年秋我为建县航运中学教学楼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现金1万元。2007年春的一天晚上,我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在我承建上港一初中办公楼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并为催要工程款,我邀樊某甲在又一村酒家一块吃饭,在饭前就我俩在场时,我给樊某甲送了1万元现金,对某在我承建工程中的帮助,表达我的谢意,樊某甲推辞了下收后装在就衣兜中。2008年秋的一天晚上,我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在我承建航运中学教学楼工程中给予的帮助,我邀樊某甲在又一村酒家一块吃饭,在饭后就我俩在场时,我给樊某甲送了1万元现金,对某在我中标航运中学教学楼工程中的帮助,表达我的谢意,樊某甲接手该1万元款。都是百元票面的,没有包装物。没有其他人在场。樊某甲是主抓危房改造、学校建设的副局长,我承揽教育上的两个工程都是在他的帮助下顺利中标的。并且在工程完工后我在樊某甲的帮助协调下也顺利拿到工程款,我能赚到钱,为了表示感谢我才送的。樊某甲帮我拿到工程并顺利拿到工程款。这2万元是我做工程赚的钱。港第一中学办公楼造价50万元,给我付款50万。航运中学教学楼及校园改造工程的造价约300万元,给我付款187万。樊某甲没有退还这2万元,没有其他人知道这事。我和樊某甲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5)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我2003年至今任新纺集团建筑公司经理。我承建有新建王某乡中餐厅、上庄田某小学教学楼、上庄小学教学楼、上港乡中实验楼。我2005年和2006年分两次共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现金1万元,每次5000元。
2005年我承建上港乡中实验楼工程,在工程建设期间,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的帮助,在2005年八月十五前我到樊某甲办公室给他送了5000元钱,对某说感谢他在工程中的帮助,这是我的心意,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006年我承建上庄小学教学楼工程,工程完工后,为答谢樊某甲的照顾,在春节前我到他办公室给他送了5000元钱,对某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并说这是我的心意,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这两次1万元都是百元票面的,都是用一个信封装着。当时都没有其他人在场。樊某甲是主抓危房改造、学校建设的副局长,我承揽的工程都是他定下来让我干的,他不让我干我就赚不到钱,为了表示感谢我才送的。樊某甲对某的帮忙是我承揽的工程都是他定下了让我干的。这1万元钱都是工程上赚的钱,上港乡中实验楼的工程那个造价是约20万元,上庄小学教学楼的工程造价约15万元,款都结清了。他收钱后没有退还给我,我和樊某甲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6)证人王某丁的证言
我1998年至今任宛南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承建的工程有1、有新野县歪子三初中餐厅建设,工程造价16万元款付清。2、歪子镇常蝉庵小学教师办公楼建设,造价10万元,款付清。3、歪子二初中实验楼建设,造价77万,下欠3万的工程款。
2006年春节及2007年底,为我承建的3项工程。我两次送给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玲现金各5000元,共计1万元。2005年秋我承建有新野到歪子镇三初中餐厅及常庵小学教师办公楼建设两项工程,2006年初工程完工,在工程承揽办理验收付款手续时,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都给予了关照,为表示感谢,也为了继续承揽教育上的工程,2006年春节,我到樊某甲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对某说:“工程上的事你多关照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他也没说什么,将钱收下。2007年我承揽了歪子镇二初中实验楼工程,2007年底基本完工,2008年春验收合格,在工程中樊某甲帮我积极协调,在工程招投标中积极推荐我,在验收付款上给予我关照,为表示感谢,同时希望以后多照顾,2007年底,我到樊某甲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对某说:“工程上的事让你多操心啦,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他推辞后收下啦。
(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我2002年至今在城关建筑公司任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春季我为建王某第二中心小学住宿楼工程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现金1万元。
2007年我承建王某第二中心小学住宿楼工程,在该工程建设期间,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的帮助,2007年春的一天,我和樊某甲在又一村酒家一块吃饭后,在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大门旁,就我俩在场,我给樊某甲送了1万元现金,对某在我承建工程中的帮助,表达我的谢意。我送给樊某甲的1万元钱都是百元票面的,是用一个信封装着,没有其他人在场。
(8)证人王某戊的证言
我2007年任广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任经理期间承建的工程有新甸一小教学楼工程和歪子一小教学楼工程,其中歪子一小教学楼的工程是2007年李某信中标的,工程合同上签的是他的名字,他不干让我干的,付款是对某我的。2007年和2008年我承揽了新甸一小教学楼工程和歪子一小教学楼工程,在这两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我分两次共送给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现金1万元。
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新甸一小教学楼工程的事情,我到樊某甲的办公室找他,当时他办公室就我们两个人在场,我们说了一些新甸一小教学楼工程上的事,走之前我递给他了一个信封,里面装了5000元现金。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樊某甲办公室找他,我们闲聊了一会,走之前我说让他在我承揽的歪子一小教学楼工程上多加关照,并塞给他一个信封,里面装了5000元。这两次送给樊某甲的1万元钱没有其他人在场,都是都是百元票面的,都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樊某甲是主抓危房改造、学校建设的副局长,在工程款的拨付上及时的给我办理了手续。他给我的帮的忙是及时的给我拨付了工程款。我承揽的这两项工程造价63万元,还有2万余元未付,歪子一小的工程造价是36万元,还有14万元未付。这1万元钱他没有退还给我,我和樊某甲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无任何债务纠纷。
(9)证人李某己的证言
2007年至今在宛南建筑公司任项目经理,我任项目经理期间承建的工程有五星一初中住宿楼改造、施庵镇曾营小学办公楼等。在五星一初中住宿楼改造工程,施庵镇曾营小学办公楼工程建设中,我分两次共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现金1万元。
2008年秋我承建五星一初中宿舍楼工程,在该工程建设期间,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的帮助,2008年秋的一天上午,我到樊某甲办公室找他,见到他后,就我俩在场,我给樊某甲送了5000元现金,用信封包装,当时是放在他办公桌上,樊某甲收款后放在他办公桌抽屉内,我就推说我有事就走了。2008年5月份我承建施庵镇曾营小学办公楼工程,在该工程建设期间,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在该工程中的对某的帮助,2008年秋的一天上午,我到县教委问门卫得知樊某甲在办公室,就到樊某甲办公室见他,见面后,就我俩在场时,我给樊某甲送了5000元现金,也是用信封包装的,当时是递到他手里,樊某甲接款后顺手装在衣兜内,我就走了。这1万元都是百元票面的,两次都是用信封装着,没有其他人在场。
(10)证人梁某庚的证言
现任新野县城关建筑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我承建了王某镇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的关照,2007年春我到樊某甲办公室给他送了5000元钱,对某说感谢他在这个工程中的帮助,他没说啥就收下了。2007年我承建了王某乔湾X间教室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后,为答谢樊某甲的照顾,我到樊某甲办公室给他送了2000元钱,对某说了一些感谢的话,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这7000元都是百元票面的,都是用一个信封装着,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
(11)证人梁某辛的证言
我在任城关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期间,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现金5000元。2003年我承建王某初中食堂餐厅工程,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某甲的关照,在樊某甲办公室我给他送了5000元钱,对某说感谢他在这个工程中的帮助,他没说啥就收下了。
(12)证人王某壬的证言
2005年我承建前高庙乡中教学楼工程,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为感谢樊某甲的关照,在他的办公室,我给他送了5000元钱,对某说我干这点活你操心了,这是我的心意,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13)证人寇某某的证言
2007年我承建了城郊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工程合同是2007年5月21日签订的,因为群众阻扰,2008年才开始动工,在建设期间,为答谢樊某甲的帮助,在2008年秋的一天,我到樊某甲的办公室,给他送了5000元钱。
(1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2005年初我承揽了樊某高中餐厅改造工程,向樊某甲借款2万元,打有借条,没有约定利息,2005年底还款时,为了表示谢意,还给他了2.5万元,并收回了借条。
2005年初我承揽了樊某高中教学楼改造工程,向樊某甲借款5万元,户名是樊某甲的一个亲戚,打有借条,约定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约定月息1分,2006年还款时,我还给他了本金4万元,付给他利息4000元,还欠1万元。
2006年我承揽了沙堰镇中住宿楼改造工程,向樊某甲借款2万元,没有约定利息,至今未还。
3、书证
(一)关于樊某甲任职及分管工作的书证
(1)新野县教育体育局关于樊某甲基本情况的证明
1998.03-2002.03任教委纪委书记
2002.04-2009.07任副局长
2009年8月任党委委员,主任科员。
其中:2002.04-2005.12分管办公室、计财股
2005.12-2009.02分管办公室、计财股、仪器站
2009.02至今分管组织人事、计划生育、电教仪器站工作。
(2)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教育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南阳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下达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省级预算的通知
2005年新甸铺一初中19万元
2006年歪子常蝉庵小学10万元、施庵镇一初中20万元
(二)各项目经理承包工程及拨款情况的书证
(1)李某丙工程
2007年5月李某丙签合同承包高庙乡一初中教学楼改造工程合同。(樊某甲2007年5月同意拨付10万元;8月10日15万元)
2008年3月了李某丙承包上庄乡一初中学生宿舍楼。(2008年3月24日拨款20万元;4月18日拨款15万元;8月14日拨款25万元)
(2)郭某某工程
2007年5月南阳炳阳建筑公司赵某永(项目经理郭某某)承包上港一初中办公楼。2007.05.22经樊某甲同意拨款10万元;2007.07.13经樊某甲同意拨款15万元;2007.09.06经樊某甲同意拨款5万元。2007.12.20拨款20万元。
2008年9月南阳炳阳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郭某某承包城郊三初中教学楼工程。2008.09.01经樊某甲同意支付45万元;2008.11.18拨款20万元;2008.12.16拨款30万元。
(3)肜某某工程
①2004年12月承包城郊二初中试验楼
2005.04.28给肜某款11万元;2005.04.06给肜某款12万元
②2005年3月宛建公司李某聚承包王某一初中学生宿舍楼
2004.12.15给肜某款6万元;2005.04.28给肜某款3万元
2005.02.03给肜某款8万元;2005.12.22给肜某款2万元
2007.09.14给肜某款20万元;2008.09.12给肜某款6万元
③2005年6月樊某乡东赵某小学教学楼(承包人城郊建筑公司郭某某,项目经理丁显虎)
2005.08.25给肜某款5万元;2006.01.24给肜某款2万元
④2006年10月宛建公司李某聚,项目经理陈明伍承包樊某肜某小学教学楼改造
2006.07.03给肜某款5万元
⑤2006年11月宛建公司李某聚委托肜某某承包樊某杨庄小学办公室
2006.03.09给肜某款2万元;2005.12.30日给肜某款3万元
⑥2005年6月城郊建筑公司郭某某,项目经理韩某彬承包樊某后河小学教室
2005.08.17此工程给肜某款4万元
⑦2007年4月宛建公司李某聚,项目经理王某峰承包樊某钮寨小学教学楼
2007.06.20此工程给肜某款11万元
2007.10.23给肜某款10万元
⑧2007年7月宛建公司承包樊某乡中大门校园改造
2008.01.30给肜某款5万元
⑨2008年7月宛建公司李某聚,项目经理肜某某承包新甸铺二初中教学楼改造
2008.12.04给肜某款19.858万元;2008.12.20给肜某款30万元
(4)岳某某工程
2004.06宛南二建承包汉桑城小学教学楼
2004.10.22给岳某款10万元;2005.07.27给岳某款6万元
2007.11.07给岳某款20万元
(5)韩某某工程
①2005.09韩某包上港一初中实验楼总造价35万元
2005.11.14拨款10万元
2006.06.05拨款8万元(收款人雷瑞峰)
2006.01.06拨款10万元(收款人雷瑞峰)
2007.09.26拨款2万元(收款人雷瑞峰)
②2005.07韩某包上庄中心小学教学楼总造价20万元
2005.09.22拨款4万元(彭清跃);2005.10.24拨款4万元
2005.11.21拨款2万元
(6)王某丁工程
①2005.06王某丁承包歪子三初中学生厨房餐厅工程
2005.08.08给王某款6万元;2006.07.12给王某款4万元
②2005.07王某丁承包歪子常蝉庵小学办公楼工程
2005.09.01给王某款4万元;2005.11.21给王某款3万元
2006.06.07给王某款4万元
③2007.05王某丁承包歪子二初中实验楼工程
2007.10.25给王某款20万元;2008.01.21给王某款25万元
2008.05.29给王某款14万元
(7)赵某某工程
2006.10赵某包王某第二中心小学学生宿舍楼总造价80万元
2008.01.11给赵某款35万元;2008.12.24给赵某款20万元
(8)王某戊工程
①2007.05承包新甸铺第一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
2007.07.24给王某款20万元;2007.11.20给王某款20万元
②2008.06宛建公司李某信承包歪子第一中心小学教学楼
2009.01.12拨款10万元(经樊某甲同意)
2009.04.02拨款12万元(经庞富贵同意)
(9)李某己工程
①2008.06宛建公司承包施庵曾营小学教学楼
2009.01.15给李某款15万元
②2008.08宛建公司承包五星一初中学生宿舍楼
2008.10.13给李某款15万元
(10)梁某庚工程
①2007.05城关建安公司张文臣、项目经理梁某辛承包王某第一中心小学教学楼
2007.09.25拨款15万元
②2008.04城关建安公司张文臣承包王某乔湾学校教室改造
2008.04.11拨款3万元(李某华)
2008.12.25给张文臣拨款4.014万元
(11)梁某辛工程
2003.10承包王某一初中学生餐厅工程
2003.10.20给梁某辛拨款10万元;2005.06.01给梁某庚拨款2万元
(12)王某壬工程
①2002年8月宛建公司田某某承包高庙乡一初中教学楼
2003.11.13给王某款6万元;2007.05.08给王某款4万元
②2009.10.19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这个工程由项目经理王某壬承建,后来又加了一层由项目李某丙承建的。工程款入公司账后扣除管理费,后拨付给项目经理。
(13)寇某某工程
2007.05寇某某承包城郊乡第一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
2007.09.10拨款20万元;2008.04.11拨款30万元
2008.01.10拨款30万元;2008.09.26拨款29万元
2008.12.09拨款17万元
(三)关于樊某甲受贿案的其他书证
(1)刘某某欠条两份,共借款7万元,已还3.5万元,尚欠3.5万元。
(2)张伟还款计划,张伟从其姨夫樊某甲处借款9万元,2009年9月8日还款3万元,余下的6万元10月31日前全部还清。
(3)罚没款票据,证明2009年10月23日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樊某甲案件款3万元的事实。
(4)新野县纪检委证明
2009年8月20日县纪委监察局组成调查组对某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涉嫌受贿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谈话了解,时间自8月20日至9月12日,谈话过程中,樊某甲态度端正,配合较好,能主动供述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经调查组核实,自2005年以来,樊某甲共收受项目经理肜某某等人贿赂共39万余元,樊某甲交待的上述事实,均为调查组没有掌握其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供述的,属于自首情节。由于樊某甲已涉嫌犯罪,新野县纪委于2009年9月13日移送检察机关。
4、视听资料,光盘
庭审中,被告人樊某甲的辩护人向法庭出具了以下证据:
1、证人梁某庚的证言
我叫梁某庚,我证明王某镇乔湾学校改造工程不是由我承包的。2009年11月4日
2、证人岳某某的证言
2009年9月份的一天,新野检察院找我调查樊某甲的事,我对某前的事记不清了,他们说我态度不好,并把樊某甲的笔录拿出来让我看,说樊某甲已承认了,你还不承认,我没有办法只有违心的承认有这三万元的事,但事实上,我分两次送给樊某甲4-5千元左右,具体数目我确实记不清了,但绝对某是三万元。2009.10.31
3、证人王某丁的证言
我叫王某丁,在2007年承包歪子二中实验楼工程,结束后给樊某甲送感谢费5000元,确有此事,但在此之前无任何经济往来,不存在2005年送5000元的事。2009.11.04
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我是宛南公司项目经理,在2009年8月份时,检察院来找我调查樊某甲的事,我向他们做了证明,当时他们调查我到深夜1点,因心脏病突发,被检察院找医生抢救后,头脑昏沉,所写证明有误,事后经回忆,实际给樊某甲送礼金额是2000元,其中,2007年春节1000元,2008年春节1000元,以上写的内容属实。
证人李某丙当庭作证称,以上所写属实。
5、证人王某戊的证言
我叫王某戊,因危改工程我确实没有给樊某甲办公室送过钱。因为当时到检察院后,心里害怕,头脑模糊,后来回想,确实没有此事。2009.11.2
对某上证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樊某甲的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在形式上不合法,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另外这五个证人已在侦查机关作过明确陈述,这五份证言从内容到形式都是虚假的,不应予以采信。
公诉人当庭提交以下证据:
1、证人梁某庚2009年11月6日的证言
前几天樊某甲的内弟和一个姓孙的律师找过我,我们在芦庄见面的,他们找我想让我出份证言,证明在工程中我没有给樊某甲送过钱,我对某们说我送给樊某甲7000元的事是真的,我碍于面子给他们写了王某乔湾小学的工程不是我承建的。这个工程量比较小,以前张立产是跟着我干的,这个活我就让他招呼。我以前在检察机关交待的分两次给樊某甲送7000元属实。
2、证人岳某某2009年11月5日所作证言
三、四天前的一天中午,曹云铎带着三个人来找我说,樊某甲的事已经到这个地步,找你是想尽可能把他的涉案金额低到10万元以下,樊某甲这么大岁数了,能叫他坐牢坐到死,当时为了应付他们,就按照他们的意思写了一份给樊某甲送了三、四千元钱的证明材料,写完后,他们告诉我说他们是律师,但没有向我出示证件,也没告诉我他们的名字。我实际向樊某甲送了三万元。
3、证人王某丁于2009年11月6日所作的证言
2009年11月X号樊某甲的儿子和一个陌生人一起找到我,那个陌生人是个律师,但没叫我看证件,也没有说叫啥,律师叫我给他写了份证明材料,内容是2007年底给樊某甲送了5000元,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我实际上分两次给樊某甲送了1万元。
对某以上被告人樊某甲的辩护人所提交的证人梁某庚、岳某某、王某丁的证言,与三证人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相矛盾,且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时三证人对某某证言均予以否认,故,对某护人提交的以上三份证据依法不予采信。对某护人提交的证人王某戊的证言,由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证人也没有出庭作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尚不能确定,故对某证据依法不予采信。对某辩护人提交的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李某丙出庭作证,证明了该证言的真实性,因此,对某护人提交的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被告人樊某甲利用其主管校建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1.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对某护人提交的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人李某丙出庭作证证实了证言的真实性,故,对某某丙的行贿金额应认定为0.2万元,对某诉书指控的收受李某丙2万元中的1.8万元应从被告人樊某甲的受贿总额中扣除。
被告人樊某甲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樊某甲在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如实地向纪检监察机关供述了所犯的罪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1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樊某甲在庭审中对某要犯罪事实予以翻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故,本案被告人樊某甲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被告人樊某甲的非法所得21.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某甲上诉称:一审法院庭审时,我对某实的数字进行核实,法院、检察院也予以纠正,认定我翻供不认定自首是错误的,纪委、监察机关证明材料说我自首,法院应该认定我自首。
辩护人辩称:樊某甲在纪委没有掌握其犯错误事实情况下主动交待问题,应当认定自首。纪委也有证明,证人李某丙证实樊某甲所供述的事实成立,应认定辩解成立,而不能认定为翻供。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同。证据且经一审宣读、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①被告人樊某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作出了:“只要证据确凿我都承担责任,因为我都记不太清楚,应该认真落实。我不否认犯错误,应按自首”的辩称。②新野县纪委监察局在二审期间又重新出具了证明材料认为樊某甲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供述调查组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③公诉机关原来认定樊某甲受贿23.2万元,在一审当庭质证后变更了李某丙送给樊某甲x元为2000元的实际数额。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某甲在任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建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21.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樊某甲及辩护人辩称:在纪委没有掌握自己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待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及庭审中对某额要求查清的辩称不能认定为翻供的理由,经查,樊某甲在庭审中对某额请求进行核实的要求合理,且该核实的请求最终也得到了一审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的认可并经查证属实,不应认定为翻供。由于纪委是在得到举报樊某甲收受他人贿赂的线索后进行初查的,在所得线索经查不属实的情况下樊某甲又主动供述了未受举报且纪委不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且新野县纪委在二审期间出具说明,认为上诉人樊某甲在纪委没有掌握其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交待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故可视为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略)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撤销(略)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邓勇
审判员戴合军
二0一0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