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安阳县X镇X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职务:主任。
住所地:安阳县X镇X街。
委托代理人李现林,安阳县许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安阳县X镇X街居委会(以下简称阜西居委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全权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2005年5月27日被告聘用原告为法律顾问,并在聘用书中明确每月工资600元。原告在任职期间为被告做了大量法制宣传工作,调解了许多群众纠纷,避免了许多恶性事件的发生。原告为工作付出了心血,但在领取工资报酬时却遭到了拒绝。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借给原告4000元。原告聘期已到但仍为被告代理部分案件,应视为聘期延长。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3年6个月工资x元和代理案件支出费用160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阜西居委会辩称,原告虽被被告聘为法律顾问兼民调主任,但原告不具备法律顾问的资质,同时民调主任应由阜西村民选举而未选举其民调主任也不合法。原告为被告做了一定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济报酬。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7日阜西居委会给原告王某甲出具一份聘任书,内容为“现聘任王某甲同志为阜西居委会法律顾问兼民调主任,月工资600元,任期三年,阜西居委会”。聘任书加盖有阜西居委会公章并有居委会主任王某乙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某甲受被告委派从事法制宣传和案件代理工作,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报酬。聘任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未就聘任事宜达成新协议。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聘任书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聘任原告为被告法律顾问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聘任书中聘任原告王某甲为民调主任为无效聘任,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法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阜西居委会应按照约定给付原告王某甲工作报酬。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合同应视为合同履行完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届满后六个月的报酬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车费、汽油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县X镇X街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甲报酬x元(600元/月×12月×3年=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73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30元,被告安阳县X镇X街居委会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亮
人民陪审员刘卫平
人民陪审员潘红
二○○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