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0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司某甲因同村司某某及其女友在商永公路李某超限站东200米处因交通事故死亡。在李某戊、李某丁(均已判刑)兄弟俩的煽动和司某乙(已判刑)的组织下,积极参与到李某交警中队闹事,致使李某交警中队正常工作无法进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司某甲的供述;2、证人司某乙、司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项某、丁某某、李某己的证言;3、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甲积极参与聚众闹事,致使李某交警中队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司某甲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偶犯、初犯亦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昊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