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于(略),高中文化,家住(略)。2010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上旬,被告人田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在取得被害人杨发生、梁爱民、周建国的信任后,以替被害人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和车辆驾驶证为由,骗得被害人杨发生、梁爱民、周建国现金共计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建国、杨发生、梁爱民的报案及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田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田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罚金四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谢凝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彩琴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