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4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到本村何XX家门口,将张XX的雷盟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48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9年4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唐广伟窜到奉母镇卫生院将何XX金象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XX的陈述,证人王XX、陈XX、何XX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何某某户籍证明。
2、西华县公安局奉母派出所证明一份。
3、被告人何某某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
上述证据亦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