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夏某某诉许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中法民终字第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1936年3月出生。

上诉人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某某、被上诉人许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胡兰怀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夏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审判员李晓峰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郑鹏飞

发回重审提纲

(2009)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

固始县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上诉人夏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本案二审中,夏某某提供了宋术安1997年7月21日给许某某的x元欠条,并称1997年10月10日其给许某某的欠条是由该欠条演变而来的,且宋集村委会也出具证明对该欠条的形成过程作了说明。重审时,为进一步查明两个欠条之间的联系,是否将宋术安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请重审时考虑。

二○○九年八月三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