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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高某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乙,女。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高某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亮

审判员马清来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关亚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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