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诉石门郭某组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舞钢市垭口办事处石门郭某五组。

负责人袁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舞钢市垭口办事处石门郭某五组(以下简称石门郭某组)土地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温某某,被告石门郭某组负责人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前夫张黑成结婚后户口均在石门郭某组,并且均分有耕地。1997年11月5日,经法院判决,原告与前夫离婚,女儿张凡由原告抚养。随后经办事处和村委会及石门郭某组同意,原告与张黑成的户口分开。2009年,舞钢市消防队占用被告石门郭某组土地,并对占用土地进行了补偿,按规定被占地户人均可分得x元。补偿款发放之前,原告曾找到石门郭某组组长及会计讲明与张黑成离婚及户口分立的事实,并提交了离婚手续和户口本,希望补偿款发放时,将款直接发给原告。当时,被告也答复不会将原告的钱私自发给张黑成。但2010年1月31日,被告却未经原告知情将原告应得的x元给发了张黑成。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x元。

被告辩称:1涉案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经村民代表研究决定的,程序合法;根据研究意见,石门郭某组挂靠户不享有补偿款的分配权利。原告与张黑成离婚后已再婚,其户口虽在本村组,但不在本村组居住,属挂靠户。2、被告对补偿款的分配是按户主发放的,因为,土地承包也是以户主的名义。原告离婚后,并没有主张以自己的名义承包土地,不具有承包户户主的资格,所以,不应分配给原告补偿款。3、原组长对以往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也是按上述原则进行的,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张黑成系被告村民,原告与张黑成原为夫妻关系。1997年11月5日,原告与张黑成因感情破裂,经舞钢市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离婚(当时张黑成下落不明)。原告与张黑成结婚后,户口即迁往被告石门郭某组,并分有土地。离婚后,原告与张黑成的户口分立,但未迁出石门郭某组,其土地仍与张黑成在一起。因张黑成长期不在家,原告就将二人的土地委托他人耕种。2009年,舞钢市消防队因建设占用被告石门郭某组部分土地(原告与张黑成承包的土地也在此列),并对占用土地向被告进行了补偿。按规定原告应分得补偿款x元。补偿款发放之前,原告曾找到石门郭某组组长及会计讲明与张黑成离婚及户口分立的事实,并提交了离婚手续和户口本,希望补偿款发放时,将款直接发给原告。当时,被告也表示同意。但后来,被告称原告补偿款已由张黑成领取,拒绝了原告领取补偿款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石门郭某组村民,其身份的取得源于和张黑成结婚,系合法取得。虽然双方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原告户口未迁出石门郭某组,而是办理了分户手续,并非被告所说的挂靠户。更重要的是,原告离婚前,已取得了被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离婚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存在,在舞钢市消防队占地补偿问题上,原告作为被占地户应与其他被占地村民一样享受相同的补偿待遇。被告作为一级组织,负有保障原告此项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义务。另外,补偿款发放前,原告曾将其与张黑成离婚及户口分离的事实告知了被告,当时,被告也同意将其补偿款直接发给原告,可后来被告称原告补偿款已由张黑成领取,拒绝了原告领取补偿款的请求,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x元土地补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合理,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是挂靠户,不具有土地承包户的户主资格,及原村X组长对以往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也是按此原则进行的辩称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舞钢市垭口办事处石门郭某五组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土地补偿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舞钢市垭口办事处石门郭某五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彩云

审判员任书民

审判员胡俊耀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某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