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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人,无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系江汉油田研究院退休职工。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0日作出(2001)潜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27日,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一审程序违法,判决有违公正,袁某某是过错方,应将住房及主要财产判给张某某。因此,请求撤销原判,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依法改判。

本院审查查明,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0日作出(2001)潜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01年12月19日和2002年1月8日向袁某某、张某某宣判。袁某某表示不服从判决,但没有上诉。张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某和袁某某均没有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再审。2009年9月27日,张某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定二年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彭远洋

审判员王兴无

代理审判员徐晟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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