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娇娇:
你为李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仙桃市人民法院(2008)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2009)仙刑监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以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对李阳量刑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提审了李阳。你认为被告人李阳存在精神障碍,不具备作证能力,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阳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但是,根据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李阳符合“人格障碍伴心境恶劣”的诊断标准,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说明李阳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作证能力。李阳的供述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应当予以采信。李阳在作案前与被害人李永树的通话记录、案发后从李阳住处搜查出李永树案发前驾驶的富康车钥匙、通过李阳指认在案发地附近找到了作案钉锤和丢弃的李永树的车辆、及作案钉锤上的血迹与李永树一致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李阳的多次有罪供述等多份证据可以互相印证。上述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充分证实李阳故意杀人的事实。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李阳在服刑期间对原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不申诉。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