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仙桃市佳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清亮,湖北惊天(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某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
上诉人喻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喻某伦。系喻某某之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鄢某某,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09年1月11日被抓获,同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刘仁忠,湖北联正(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耿某某,湖北联正(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鄢某某犯失火罪、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仙桃市佳宝服饰有限公司、喻某某、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鄢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令鄢某某赔偿仙桃市佳宝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元,赔偿喻某某经济损失x元,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x元;驳回仙桃市佳宝服饰有限公司、喻某某、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告周某某无罪。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部分中宣告周某某无罪的判决不服,提出抗诉;鄢某某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仙桃市佳宝服饰有限公司、喻某某、王某某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周某某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鄢某某犯失火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仙桃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张少华
审判员刘先兵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锐